交通局爭取通過「臺中市酒醉駕車防制自治條例」

                           嚴懲酒醉駕車

  為有效遏止酒醉駕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再次制定「臺中市酒醉駕車防制自治條例」草案,未來經市議會審議通過後,針對酒醉駕車者,將罰鍰增為兩倍,最高罰新臺幣9萬元,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且同車乘客如未勸阻酒醉駕駛,同樣會遭罰新臺幣一萬元。

  交通局長林良泰14日於市政會議表示,去年此自治條例雖未獲市議會通過,但考量今年1月至3月份因全市因酒駕死亡仍有7人、受傷462人,為了達成酒駕零容忍,交通局再次制定「臺中市酒醉駕車防制自治條例」草案。

  其中,酒醉駕車者,將依法裁罰基準金額之二倍,並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才能領回經移置保管之汽車。

  而明知汽車駕駛人有酒態、酒容或服用含酒精之飲料,同車乘客應禁止其駕車,並不得搭乘其駕駛之汽車,若違反規定,將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此外,賣酒場所如視聽歌唱業、舞場業、舞廳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飲酒店業等,應設置代客叫車告示牌宣導酒後代駕號碼04-22221999等,違者將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2014.07.14(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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