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肖業者假借瓦斯安檢名義推銷瓦斯器材


                    請市民提高警覺防受騙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接獲民眾反應,有不肖業者假借瓦斯安檢名義進入用戶家中,以瓦斯漏氣需更換瓦斯器材為由詐騙,造成用戶錢財損失,經發局呼籲市民提高警覺謹防受騙。


  經發局表示,「天然氣事業法」為維護天然瓦斯用戶安全,要求各天然瓦斯公司對用戶瓦斯管線及設備每2年至少應實施安全檢查1次,並於安全檢查前寄發通知單指名通知個別用戶,再由配帶各瓦斯公司服務證之檢查人員依時前往;經發局強調,該項安全檢查不收取任何費用。


  此外,「天然氣事業法」第48條第3項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從事定期檢查用戶之管線時,不得有推廣、銷售商品之行為。」但若表內管的管線、零件及開關(屬用戶負責維修)等需更換,用戶可選擇自行委託合格「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維修或委託瓦斯公司代為更換,更換器材等相關費用併入次期瓦斯費計收;合格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者名單可至市府經發局網頁查詢。


  針對不肖業者假借瓦斯公司名義進行詐騙的情形,經發局除透過發布新聞稿、在市府網站及經發局網站最新消息公告、發函各區公所配合宣導外,並要求本市3家天然瓦斯公司設計簡單易懂的警語,印製於帳單及公司網站,加強防詐騙宣導提醒用戶注意。


  經發局也請市府消保官、警察局等單位協助,若有假借瓦斯公司安檢進行推銷的不肖業者,涉及詐欺、毀損或公共危險之虞時,請警察局依規定移送法辦;此外,也請臺中市各瓦斯公司持續搜集不肖業者的相關違法事證,報請公平交易委員會處以罰鍰。


  經發局再次呼籲用戶,接獲到府安全檢查書面通知時,如有疑問請利用瓦斯收費單所列聯絡服務電話與供氣天然瓦斯公司聯繫確認,並可要求檢查人員出示識別證、用戶登記戶名、表號等資料核對無誤後再配合接受檢查。


  如不慎有發生現場付現的情形,切記要取得收據、發票等相關憑證,類此登門推銷商品屬訪問買賣型態,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任何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格,倘業者拒不接受時,消費者可向市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並於發現不法情事時,立即聯繫當地派出所、警察局處理或通報里辦公室告知里民提高警覺。2013.05.14(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山城風雲錄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