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經行政院核定


  為保護自然生態環境,臺中市政府制定的「臺中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已於417日 經行政院核定,市府24日公告,明(26)日實施,50年以上樹木列入保護,不得任意砍伐、移植或毀損,否則將罰款,如要辦理工程開發,地主須送保護計畫經農業局同意後始可施工。


  農業局指出,縣市合併前,原臺中縣列管一百年以上的樹木,原臺中市列管七十年以上的樹木,合計225棵,明天上路實施的新條例則列管50年以上的樹木,目前初估多達二千五百至三千棵左右的樹木將列入保護,數量大增,實際數目需重新進行普查,在普查期間,如有地主要辦理工程,須自行調查基地內的樹木,如有50年以上樹木,依規定都要提送保護計畫送農業局審查同意才可開工。


  配合這項新條例的實施,農業局也將成立「樹木保護委員會」,結合市府地政局、建設局、都市發展局等相關單位,以及學者專家,還有環保及愛樹團體成員組成,以專責處理有關樹木保護的爭議與執行相關事件。


  另外,為鼓勵愛樹,市府也有容積移轉獎勵、地價稅補助等相配套措施;受保護樹木不得任意砍伐、移植或毀損,違反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農業局說,自治條例通過有助加強樹木保護相關工作,提醒市民重視樹木保護觀念;在各項建設發展的同時,亦能對樹木妥善照顧,提供樹木優質生存條件,使臺中市成為名符其實的宜居城市。2013.04.25(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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