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之「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規定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規定,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也就是車輛雖「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都屬於「使用」公共道路之型態。


  該局指出,民眾若有破舊不堪使用、不擬使用之車輛,一定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停駛手續,使用牌照稅額就計徵至報廢或報停前1日。千萬不要以為車輛老舊沒有動態行駛就不需繳納使用牌照稅,任意將車輛停放在住家附近的巷道或停車格。在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手續前,使用牌照稅是繼續課徵的。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果您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車輛切勿使用公共道路,以免遭查獲被處罰。民眾如仍有疑問,可以直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詢問。2013.03.22(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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