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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房屋於停業或註銷營業後


可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節省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您的房屋原來供營業用,於停業或註銷後,若實際使用情形變更為供住家或空置未使用時,為維護自身權益,請記得在停業或註銷登記後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核課,可節省房屋稅的負擔。


  該局提醒民眾,營業用稅率(3%)為住家用稅率(1.2%)的2.5倍,所以納稅人房屋如有停業或註銷營業等情形,請儘快向該局申報,才可享用較低稅率。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稅務上相關規定,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2013.02.20(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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