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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會影響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竣戶籍登記,為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要件之一。土地所有權人常因工作或子女就學等原因而將戶籍全部遷出,即使仍居住該地,卻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設籍要件,須改按一般用地較高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土地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除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外,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必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因此,戶籍一旦全部遷出,縱然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並作自用住宅使用,依法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另該局並籲請納稅人注意,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有適用條件的限制,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之自用住宅以一處為限,但是,若有其他的直系親屬,如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等設籍居住另一處所者,該房屋基地也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旁系親屬,如兄、弟、姊、妹等設籍時,則與規定不合,無法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地價稅疑問,歡迎向稅務局洽詢,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2013.01.29(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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