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誰來認定?


  違章建築問題爭議不斷,繼市府都發局於日前拋出將訂定自治條例,針對台中市列管的四萬多件違建開徵「都市景觀衝擊費」外,內政部也對《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提出未來將朝向「強制拆除前先罰鍰,最高可罰20萬元,且按次計罰,直到違建人自行恢復原狀」修法的構想。


  具有法官及律師背景的洪嘉鴻議員認為:拆除違建的標準應該是要以公共安全為優先考量,市府不應該淪為民眾挾怨報復的打手,更何況《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自民國46年公布實施至今已經55年,都快接近 一甲 子的時間了,如果當初制定的辦法已經過時,不符合現在的狀況使用,那應該是要修正不時宜的法令,怎麼會現在反倒是讓違章建築變成是百姓心中的痛呢?


  對此洪嘉鴻議員在31日的業務質詢上表示:目前全台僅有台北市在100年通過「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而各縣市目前大多都以內建部營建署所列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二為依歸,但是在執行及認定上又交由各縣市的相關單位依「例行慣例」作處理,那甚麼叫做例行慣例呢?我想這個的彈性空間非常的廣大,是不是該針對營建署的母法制定一個辦法?好讓相關單位在執行和判定上能有個依據,才不會有兩套標準,進而達到公平正義的原則。


  洪嘉鴻議員更表示,「都市景觀衝擊費」的訂定確實可以對於新的違章建築產生衝擊效應,也有嚇阻的功用,但對於舊的建築,是不是該從內政部營建署的「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去修正呢?而台北市的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裡面更細部規定,像是女兒牆跟碟型天線以及鴿舍等等之類的小型違章建築,都只是拍照列管,我們是不是也能訂定相關的規則呢?至於都市景觀衝擊費的訂定,是否能不溯及既往?


  都發局長回應:已經55年的法令,我們確實是要去面對這些問題,也必須積極草擬台中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如果有修改內政部營建署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必要,我們也會向上反映。


  洪議員更也詢問,目前台中市的違章建築,是否有開放重新補申請執照的規範?還是不管怎樣提出申請都是無法補救的?


  都發局長也回應:洪嘉鴻議員所提的寶貴意見,我想都是可行的,未來也會朝向這個方向去研究,至於放寬重新補申請的條件,是歸屬於營建署的權責,我們也會反映這個問題。2012.10.31(洪嘉鴻市議員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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