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要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需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地上房屋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以及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才可適用。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關於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地方稅務局特別舉例說明:趙先生和錢先生均有三筆土地,雖均已辦竣戶籍登記、三筆土地面積總合係於規定範圍內,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但趙先生所有之三筆土地分別由自己、妻子及未成年女兒設籍,依規定僅有一處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而錢先生其中一筆由自己設籍、第二筆設籍人為成年兒子、第三筆則是母親設籍,不抵觸一處為限的規定,故三筆土地皆可享受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呼籲,如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而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922日 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分局)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年度之次年起才能適用,請務必注意申請時間,不要讓您的權益睡著了!如果您有地方稅捐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洽詢。


重劃之農地再移轉應課土地增值稅時,不適用減徵規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係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嗣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無重劃減徵40%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可以減徵40%。惟經重劃之土地,如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未申請減徵,而係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嗣後未作農業使用,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因已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並無重劃減徵之適用。


  該局提醒民眾,移轉之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之規定,應檢附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或主管機關核發足資證明該土地為重劃後之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台中市政府新聞局)201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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