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


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稅減半徵收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主管機關工廠登記核准函、廠房配置圖及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並填具申請書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後,經現場勘查屬實,即可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地方稅務局局進一步說明,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完成工廠登記之工廠,如僅申請而尚未辦妥工廠登記者,仍不得減徵。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健身房等房屋在內。


  此外,自有房屋,係指工廠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為合夥組織者,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為獨資經營者,應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已核准減半課徵之房屋,因變更使用或不符上述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變更,改按應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如有任何疑問,可上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0800-086969或(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201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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