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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


得於重訂原記存稅款之繳納期限內


檢附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申請更正稅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嗣再移轉經稽徵機關補徵其記存土地增值稅時,當事人如於重訂繳納期間屆滿前,檢附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申請更正原記存稅款,應准予辦理。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其土地改良費用之減除,依照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2項規定,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前,檢附改良費用證明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而依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其稅款先予記存,嗣再行移轉時,原記存稅款之繳款書,始予改訂繳納期間發單補徵。當事人如於申報時未提出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申請減除,得於該筆土地再移轉應補徵原記存土地增值稅款時,於原記存稅款繳款書重訂之繳納期間屆滿前,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稅額。


  如仍有疑問,本局已成立專人服務窗口,您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2012.08.10(台中是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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