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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鳥類照片勿利用餵食、閃光燈播放鳥音等手段


  為了勿騷擾野生動物,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特宣導拍攝鳥類照片之鳥友務必遵守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並籲請大家與鳥類和平共處,維護人類生活與自然生態環境之平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1530日林保字第1011700609號函示: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0款規定,騷擾野生動物款規定,騷擾係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同條第11款規定,虐待係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野生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同條第12款規定,獵捕係指以藥品、獵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捕取或捕殺野生動物之行為。依該法規定,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內,違反公告管制事項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於野生動物保護區以外區域為之則無罰則。惟該法對於何種情形始得構成騷擾或虐待野生動物,則無任何規範、亦未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標準,合先敘明。


  野生鳥類於棲息環境下自由見食或對同類聲音有所反應乃屬天性,惟以人為方式置放食物於自然環境、或播放鳥音以吸引野烏前來之行為,本質上即有影響野生動物行為之可能,惟其行為所生之影響程度或有差異。舉例而言,單純以麵包蟲置於樹幹吸引野烏前來覓食並伺機拍攝,其影響程度較小,是否涉及騷擾行為容有疑義。


  如以大頭針將麵包蟲固定於樹幹為之,易造成野鳥誤食或遭刺傷,則可能構成虐待行為;若以摻有毒藥之麵包蟲為之,則明顯構成獵捕行為。爰此,有關騷擾、虐待之判斷,應依個案實際行為所生危險或損害程度,檢視是否符合前開條文而定。


  經查特定區域(如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及公園等)之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令(如國家公園法、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等)授權,以公告管制事項方式,禁止或限制民眾於該特定區域內餵食動物之行為。此外,任意棄置食物或大聲播放音響,可能又污染環境衛生或仿妨害安寧之情形,亦有廢棄物清理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可供參處。


  民眾進行動物生態攝影本屬親近自然之正向行為表現,惟其手段仍應衡酌一般社會大眾普遍接受之觀念,以不干擾野生動物為原則,裁罰實為最後手段。農業局特加強宣導大家與鳥類和平共處,籲請民間相關團體配合及合作以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之平衡,建立生態攝影倫理並遵循以共創雙贏。2012.06.28(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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