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家機關學校五一起收停車費招反彈


  台中市合併升格,從 五月一日 起各公家機關單位以及公立學校的停車場,均要收取停車費;陳本添等市議員抨擊台中縣市合併,民眾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陳本添、蕭隆澤、李榮鴻、尤璧玲、李麗華等市議員指出,五月一號起,市府規定原台中縣各鄉鎮市公所、各公家單位,以及公立學校的停車場,員工及洽公民眾都要收取停車費。國民黨籍市議員認為,這將衝擊國民黨在原台中縣的立委等選情。對此,財政局長李錦娥則說,這些停車場的收費不繳市庫,將回歸做為停車場改善設備及維修之用。
 
台中縣市合併升格,原台中市各公家機關定有停車場收費標準,學校每個月一千兩百元,機關兩千四百元,而原台中縣,並沒有收費。市議員李麗華指出,從 五月一日 起,原台中縣的公家機關停車場也要比照收費,區公所、衛生所、戶政所、地政所的停車場,員工停車一個月要收一百至六百元,民眾洽公也要收停車費,勢必會引起民眾的反彈。


  尤其,這些停車場根本未設自動收費設備,為了一點停車費,反而要請專人收費。將讓民眾覺得縣市合併,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更令人擔心的是,採取收費措施之後,民眾洽公時一定會選擇停在附近道路邊,屆時恐造成交通問題。2011.03.31



財政局說明臺中市各機關學校


附設停車空間收費一事


 有關議員關心臺中市各機關學校附設停車空間收費一事,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712日 台財庫字第09603518320號函示,如無其他法規之限制規定,各機關學校建築物之地下室或平面場地所附設之停車空間,如有開放所屬員工停車者,對於停放車輛之員工,除已向其收取租金者外,應依法徵收規費,並依規費法第10條規定訂定收費基準。


 原臺中市政府於98年訂定「臺中市各機關學校附設停車空間提供員工停放汽車收費標準」,統一規定各機關每月使用規費200元,各學校每學期規費600元;而原臺中縣政府並無訂定收費,鑒於縣市合併收費情形不一,有違規費徵收之公平性,所以依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財政及財產處理統籌分組會議決議,於合併後先行廢止原臺中市收費標準,並俟合併後再召集各有關機關研議辦理。


 又目前除交通局對於新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實施收費外(收費標準為汽車每月收費600元,機車每月收費200元),市府考量員工公平一致性及落實規費法使用者付費原則,由財政局於318日 邀集各機關開會決議,訂定汽車每輛每月收費上、下限為600—100元(機車不收費),由各機關學校考量收費成本、城鄉差距、停車空間、交通流量等因素於該收費上、下限內個別訂定收費基準。


  本停車收費案為依規費法規定及考量公平原則對市府員工停車收費,並未包括洽公民眾。且停車費收入擬由各機關採「收支對列」方式納入預算由各機關學校自行運用於維修、充實設備等資本支出,又本會議決議案市府財政局尚簽陳一層核判中,政策尚未定案。2011.03.31(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山城風雲錄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