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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旅遊退費爭議多應注意退費標準


  暑期是旅遊旺季,相對退費爭議案件也增多,臺中縣一對夫妻報名參加七月初東南亞旅行團,出發前因臨時有事解約,結果被旅行社扣百分之二十的團費做為違約金,夫妻二人認為扣款額度過高向臺中縣政府投訴。縣府消保官翟威甯說,該對夫妻是在出發前二十二天要求解約,旅行社依規定扣百分之二十的團費並無不妥,因國外旅遊團費及國內觀光旅館訂房退費標準不一,消費者經常搞混而衍生糾紛,翟威甯提醒民眾分清楚,以免外出旅遊不成又傷了荷包。


 據了解,張姓夫妻原本在今年七月初要跟團到東南亞旅遊,繳費後才發現出國期間剛好遇有重要的事情要辦無法成行,因此遂在出發前二十二天向旅行社提出解約要求並要求退費,旅行社則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須記載事項規定,扣百分之二十的團費做為違約金,張姓夫妻認為他們提前在二十二天告知取消行程,旅行社還扣百分之二十的團費不合理,要求消保官主持公道。


 消保官翟威甯表示,除非遇到不可抗拒的天災,或是欲前往的地方是公告疫區,旅行社才須全額退費,否則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須記載事項規定,消費者與旅行社簽訂契約後,如果在出發前三十一天取消行程,旅行社可以扣百分之十團費,出發前二十一至三十天取消行程,可扣百分之二十的團費,出發前二至十天取消行程,可扣百分之三十的團費,出發前一天取消可扣百分之五十的團費,出發當天才取消,旅行社可完全不退費,因此旅行社依規定扣張姓夫妻百分之二十的團費並無不妥。


 翟威甯說,生病或突然發生車禍雖不屬全額退費重大事由,但計畫確實趕不上變化,消費者如不幸遇到這樣的狀況,可以與旅行社溝通協商,研議延後出國時間,如此一來消費者、旅行社都不吃虧,創造雙贏目標。


 國外旅遊退費有一定的標準,國內觀光住宿訂房退費也有一定的標準,但消費者卻經常搞混,衍生出許多不必要的紛爭,消保官翟威甯說,依觀光旅館業訂房定型化契約規定,消費者在住宿前十四天取消訂房,業者須百分之百退費,住宿前十至十三天取消訂房,須依首日房價退費百分之七十,住宿前七至九天取消訂房退費百分之五十,住宿前四至六天取消訂房退費百分之四十,住宿前二至三天取消訂房退費百分之三十,住宿前一天取消訂房退費百分之二十,當天才取消訂房則完全不退費。 【臺中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9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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