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政府修正「臺中縣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審查基準」,登記有案農場、產銷班農業設施之高度放寬至 十四米 ,另為避免農業設施經核准興建後另做其他用途,林業設施及水產養殖設施也納入「臺中縣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審查基準」規範範圍。


 基於農業經營需求,農民需搭建溫室、網室、作業室以及機房等,對於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以及休閒農業設施等設施高度、大小等,行政院農委會訂定一套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農業設施高度規定不得超過 十四公尺 ,但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則從其規定。


 縣府農業處指出,為有效管理農業設施施作,杜絕農業設施違規使用,縣府在審查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時,審查基準採嚴格標準,例如育苗作業室建造以一層為限,高度不得超過 五公尺 ,菇類栽培場樓層不得超過二層,高度不得超過 七公尺 。


 農業處因應實際需求,重新檢討修正「臺中縣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審查基準」,放寬登記有案農場、產銷班農業設施之高度至農委會規定不得超過 十四公尺 的標準,但縣府仍可依申請者的生產計畫進行必要性的審查。 


 另外為避免設施經核准興建後卻另做其他用途,縣府也將林業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納入「臺中縣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審查基準」範圍,竹木育苗室、冷藏或冷凍庫以及電力室高度不得超過 五公尺 ;機具室不得超過 五公尺 ,但機型特殊經檢具證明文件報准者不在此限;資材室、管理室、乾燥室、飼料調配及儲藏室、抽水機房高度不得超過 三點五公尺 ;自產水產品轉運或包裝處理設施高度不得超過 六公尺 ;一般室內養殖設施、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高度不得超過 七公尺 ,但經檢附產業技術服務單位、專家或學者建議或輔導文件者,不在此限。【臺中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9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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