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機構設立要件改善期限至 十二月二十三日 截止,全縣目前仍有一百多家托育機構未依規定完成相關設施設備改善,縣府社會處呼籲業者儘速在期限內函報改善公文,以利後續審核,二十三日一旦被查獲設施設備未符合規定,將依法處分,嚴重可勒令停辦一年。


 民國九十二年之前,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分開立法,致使兒童福利機構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不一,兩法於民國九十二年合併立法,中央為提升兒少福利機構服務品質及設施設備安全,於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公布實施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施設備要符合衛生、消防、建築管理、清潔衛生、室內採光及通風要充足外,對於水龍頭、幼童專用馬桶的數量、師生比等也定出一定的規格。 


 例如水龍頭數及幼童專用馬桶數規定為一比十(以核准收托人數為準,而非以實際收托人數計算)、盥洗衛生設備須有隔間(馬桶與馬桶間須隔間,馬桶前面也須有隔間設備)、師生以為一比十五(以實際收托人數為準)、助理教保人員數不可超過教保人員數、專業人員資格須符合規定。 


 為給在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頒訂前即已申請立案的托育機構改善機會,政府也提供五年改善期限。社會處表示,五年改善期限至今年 十二月二十三日 截止,但全縣二百七十多家公私立托育機構中,仍有一百六十餘家尚未提出改善計畫。 


 改善期限將屆,仍有為數不少的托育機構沒有改善動靜,讓社會處十分著急,社會處表示,業者如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設施設備改善,一旦被查獲,將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處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處分,請尚未完成相關設施設備改善之業者,儘速在期限內函報改善公文,以利後續審核。【臺中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98.12.22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山城風雲錄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