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新規定

              將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今年有重大的修正,新規定將從104年1月1日起實施。

  市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本次身心障礙免稅規定修正的重點如下:

(一) 身心障礙者有駕照者,車輛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

(二) 身心障礙者無駕照者,車輛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原規定每戶限1輛改為每一身心障礙者1輛。

(三)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的車輛,免徵金額以2,400cc車輛的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原來以三親等以上親屬的車輛申請免稅的案件,因為不符合修法後的規定,從104年起要恢復課稅,如果有符合修法後免稅規定的情形,車主可以重新向車籍管轄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稅;另外排氣量超過2,400cc的免稅車輛,從104年起,就要繳納超過免徵金額以上的稅款,需要課稅且車籍屬臺中市轄的車輛,該局會統一在4月份寄發稅單。

  如有身心障礙免稅修正規定或其他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20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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