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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應貼用未貼用印花稅票
在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免處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足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若未按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印花稅,並依規定加計利息者,免予處罰。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課稅範圍包括承攬、買賣等合約,以及銀錢收據都要課徵印花稅;銀錢收據於開立時,立據人須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立約人或立據人應按每件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為新台幣十二元。應課徵印花稅案件未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在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已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者,就可免予處罰。
所謂「查獲前」,係指稽徵機關發函通知之實施檢查日前自動補報補繳或其他機關通報具體違章事證前就已補報補繳,如果稅捐稽徵機關發函通知之實施檢查日與其他機關查獲日不同者,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2014.08.29(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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