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


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處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


有民眾反應,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由同戶籍的親屬簽收,逾滯納期未繳納稅款,為何被處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是依「行車執照登記地址」、「戶籍地」或「納稅義務人申請的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郵寄,在應送達處所卻沒能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可將繳款書交付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等,如同戶籍之親屬、大樓管理員簽收,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102年使用牌照稅應於430日 前繳納稅款,稅務局提醒,如未收到繳款書,請主動向稅務局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收到繳款書後一定要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繳納,若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每逾2日將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此外,逾滯納期仍未繳納稅款之車輛,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還會被按應納稅額處1倍的罰鍰。


稅務局也提醒,如果車主將其所有車輛的號牌懸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不論該車輛是否已繳納使用牌照稅,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均須處以2倍的罰鍰。


稅務局呼籲有車的民眾,千萬不要將車輛號牌借給其他車輛使用,也不要將其他車輛號牌懸掛在自己的車上,以免貪得一時之便,遭受處罰,得不償失。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2013.05.08(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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