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酒駕市府調高酒駕者車輛移置費二倍
臺中市政府為大力取締酒駕,在中央逐步提高酒駕者處罰程度的同時,決定調高酒駕者車輛移置費二倍,其中小客車及小貨車從原本的每次800元增加為1600元;保管費則可能在臺中市酒醉駕車防制自治條例草案中再加以嚴格規範,目前暫不調整;且尊重市議會決議,原本交通局規劃拖吊三小時內領回免收,也放寬為當天領回就免收。
為展現市府反酒駕的決心,同時也整體考量執行拖吊的成本費用,以及違規拖吊當天領回車輛卻還要繳保管費的合理性,市府將「臺中市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部分條文加以修正。其中,第十條有關移置費部分提高二倍,第十一條有關保管費部分則暫不調高,且規定只要被拖吊當天領回車輛者,免收保管費。
移置費部分,小客車及小貨車每次800元,修正後將增加為1600元;大客車及大貨車每次3000元,修正後提高為6000元;機車及自行車也將從100元變為200元。
保管費部分,仍維持小客車及小貨車每日100元、大客車及大貨車每日500元及機車及自行車每日50元的規定。不但未見調高,反而放寬規定,只要當日領回就免收保管費。
交通局長林良泰說明,原本交通局規劃拖吊三小時內領回才免收,但議會希望改為當日就免收,市府尊重議會決定,這應該是目前五都中保管費最優惠的規定。
法制局長林月棗表示,在修正移置費與保管費規定時,法制局和交通局原本都有將兩者都調高的想法,但經過法規會討論,認為法理上應該從兩者的成本去計算,移置費因為取締酒駕成本很高,因此將費用提高二倍;保管費則是考量應回到酒駕自治條例,透過較高的法律位階來規範,最後決定不作調整。2013.04.22(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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