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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籍證明書不作為產權或其他證明使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是核發當日房屋稅籍資料,並不能作為產權、建築日期或其他證明使用。民眾常因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其他事項等需要,誤解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可作為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認定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籍證明書,僅是證明房屋稅納稅義務之履行,並無法作為房屋產權之證明用;另房屋起課年月之記載,僅表示開始課徵房屋稅之日期,並非就是房屋建築完成之日。又如要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應依法報繳契稅或提示產權證明文件。


  該局再次提醒,房屋如有增、改建或拆除與稅籍資料不符情形者,請記得向該局提出申請重行核定房屋現值,以保障您的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該局,或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2013.03.18(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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