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後備軍人緩召4月1日 起提出申請
民國103年度後備軍人緩召申請作業,合乎兵役法第41條「第四、五款」者,自4月1日 起至4月30日 提出申請;而合乎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四款儘後召集」者,則自4月1日 至5月31日 前提出申請。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指出,依據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公告,凡具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身分,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二款至第5款下列情形之一者,請依限辦理申請;原已核准緩召在案,其有效期限至102年12月31日止之人員,如緩召原因繼續存在者,亦請依限辦理延長時效。
符合資格之條件如下:第二款:現任國防工業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第三款: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檢定合格(取得教師證書)經審查核定者。第四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一、申請人有受扶養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無同父兄弟者。(2)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3)有同父兄弟,均未滿20歲者。(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二、且其家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均屬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2)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第五款:「無同父(養父)兄弟,而其生(養)父已年逾60歲(42年次)或死亡者」,且本人年滿30歲(73年次)。
有關申辦事項可分別向服務機關或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人文課,或後備指揮部洽詢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另外,依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4款之規定「同父兄弟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請至各區公所辦理儘後召集,申請期限至5月31日 ,逾期不予受理。
若有任何疑問,請洽詢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或臺中市各區公所及服務機關與臺中市後備指揮部查詢103年緩、儘召事宜。(後指部電話:23134788轉565642、565643、565646或 23134763、23130633、23130366)。2013.03.15(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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