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不得放置毒餌傷害動物
最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來位於台中市某公園內發生多起犬隻疑似食毒餌後死亡案件,動物保護防疫處已將疑似毒餌送檢,經證實為農藥納乃得(methomyl,具神經毒性),由於本次案件發生所在地無相關監視設備,且經查訪附近居民皆無法查明放置毒餌之行為人;動物保護防疫處已於該區域架設相關動物保護法看板,宣導民眾勿傷害動物,並請公園管理單位加強巡查工作,另民眾攜帶家犬外出時亦應妥善管顧犬隻,以避免其誤食造成死亡。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違反前項規定致動物重傷或死亡,依同法第30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請民眾倘發現上述之行為,應儘速通報動物保護防疫處(04-23869420)辦理。2012.03.06(動物保護防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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