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各區公所公開遴選調解委員


  臺中市各區公所日前已陸續公告辦理第1屆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作業,以遴聘具有法律知識、信望素孚或具有調解經驗之熱心人士加入調解服務工作,歡迎對調解服務工作有心人士踴躍報名參加遴選。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規定「調解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由鄉、鎮、市長遴選鄉、鎮、市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數後,並將其姓名、學歷及經歷等資料,分別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報縣政府備查後聘任之,任期四年。連任續聘時亦同。」因合併前臺中縣市之調解委員任期即將屆滿,臺中市各區調解委員將由各區重新遴選。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表示,為遴選優秀調解委員,合併後大臺中市第一任的調解委員將依「臺中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調解行政實施要點」規定,由各區公所成立調解委員遴選委員會,採取公開遴選方式遴選出新任調解委員,期能廣納各界賢達擔任調解委員,為民眾調解紛爭,減少訴訟,促進社會和諧,歡迎熱心人士踴躍報名參加遴選。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表示,臺中市29個區公所均設立調解委員會,市民可就近申請調解。而各區調解會也將本著積極主動、公正超然的精神提供調解服務,有效化解當事人間紛爭,提昇調解服務品質。2011.01.21(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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