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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縣原本有二百三十多所公私立托育機構未能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設施設備改善,經輔導後,目前僅剩二十八所尚未限期完成改善,社會處十五日提醒業者務必在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改善,否則依法處分,嚴重可勒令停辦一年。 


 二十八所尚未完成改善的托育機構,未改善項目多數是機構內幼童專用馬桶數不足、相關盥洗設備施作未顧及到幼童的隱私沒有隔間,少數則為師生比超過規定的一比十五。 


 社會處表示,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原本分開立法,致使兒童福利機構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不一,兩法於民國九十二年合併立法,中央為提升兒少福利機構服務品質及設施設備安全,於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公布實施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施設備要符合衛生、消防、建築管理、清潔衛生、室內採光及通風要充足外,對於水龍頭、幼童專用馬桶的數量、師生比等也定出一定的規格。 


 例如水龍頭數及幼童專用馬桶數規定為一比十(以核准收托人數為準,而非以實際收托人數計算)、盥洗衛生設備須有隔間(馬桶與馬桶間須隔間,馬桶前面也須有隔間設備)、師生以為一比十五(以實際收托人數為準)、助理教保人員數不可超過教保人員數、專業人員資格須符合規定。 


 為給在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頒訂前即已申請立案的托育機構改善機會,政府提供改善期限,當時全縣共有二百三十多所公私立托育機構須於今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改善,經過輔導,目前僅剩下二十八所托兒所尚未完成改善,因限期改善期限至 六月三十日 ,社會處特提醒業者務必在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改善,否則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處停托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處分。【臺中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9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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