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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案件到府核對身分

為便利居住臺中市的高齡、身心障礙、無法外出或不易外出的民眾申辦登記業務,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即日起提供土地登記案件到府核對身分服務,讓行動不便的申請人免於申請印鑑證明或驗證身分的往返奔波。

市府地政局指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登記案件的義務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分割繼承或書狀補發等案件,應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場,以供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對身分。

因此,為服務不便外出的民眾,凡居住於申請登記案件管轄地政事務所轄區內,具有行為能力的中華民國國民,申請登記案件已於地政事務所完成收件且非跨所案件,並符合申請資格者,可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到府核對身分服務。

申請資格包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無法單獨行動者;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且屬視覺障礙、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下肢肢體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或其他障礙等確為行動不便者;或持醫院開立的醫療證明確為行動不便者。如經審核符合資格,地政事務所7日內將與申請人約定時間到府核對身分。

市府地政局表示,藉由此項措施落實便民服務,把服務據點延伸至民眾府上,主動提供協助,有助提升社會對弱勢族群的關懷,歡迎有需要民眾多加利用。民眾對於此項服務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2015.02.10(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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