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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救護車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85880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設置救護車機關(構),指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救護車設置機關(構)。

第四條 設置救護車機關(構)收費,其標準如附表。

第五條 救護車隨車救護紀錄表應連同病歷保存,以供查核;無醫護人員或救護技術員簽章者,不得收費。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臺中市救護車收費標準表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說     明

一、救護車

ㄧ.單程行駛里程在五公里以內者,一律以基本額計收。

二.公里數之計算含回程。

三.單程行駛里程在五公里以上者,其標準為:【基本額】加(新臺幣十五至二十五元)乘以【(出發地到目的地距離公里數減五公里)乘以(二趟)】元。

四.加護型救護車收費:以一般型救護車收費標準計算,再另加收一千至一千五百元車費。

五.醫護人員費用以單程時間計算。未滿一小時者,亦以一小時計。

六.司機未具救護技術員資格者,不得收取救護技術員費(即不另收費)。

七.救護技術員之合格證照應隨車攜帶備查,證照過期者不得收費。

八.救護車及醫護人員收費均不得超過上列標準。

基本額

新臺幣三百至六百元

超過五公里者

每公里新臺幣十五至二十五元

加護型救護車

一般型救護車費用,再加收一千至一千五百元車費

過路過橋費

按實際金額支付

隨車使用藥材

不得超過本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核定基準各該項目之上限

二、醫護人員費用

醫師

每小時新臺幣一千至一千五百元(單程)

護理人員

每小時新臺幣五百至六百元(單程)

救護技術員

每小時新臺幣三百至五百元(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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