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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幼童乘車安全
遵守「臺中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要點」
爲加強各級學校暨社教機構學生及幼童專用車管理,確保行車安全,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訂定「臺中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要點」,以做為管理幼童專用車之依據。
教育局長賴清標表示,依據管理要點規定,托兒所及幼稚園載送幼童以經交通監理單位檢定合格的幼童專用車為限,不得使用其他種車輛替代,亦不可違規超載或載送7歲以上之學童,車輛應比照教育部頒公私立各級學校校車顏色及標誌標準加漆標示,並於駕駛座兩側標示完整立案字號,交通車駕駛人亦應具有職業駕照執照。幼托園所需建立車輛維護、駕駛人與隨車人員、幼童接送安全管理等良好管理制度,隨時掌握車況及駕駛人狀態,
另為維護幼童乘車安全,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會同監理所、警察局每週均不定期、不定時、不定點實施聯合路邊臨檢,倘查獲違規情事,除現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駕駛人、車主處以罰鍰外,得依據幼稚教育法第19、20條等相關規定對幼稚園處以行政處分。請各園確實依規辦理,不得違規超載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確保行車安全。「多一分謹慎,就少一分危險」,讓每位幼童平安快樂長大,不僅是托育機構與家長的責任,共需要社會大眾一起重視。2011.11.30(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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