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鄉代會定期會中臨時動議提案罷免鄉長,獲過半數代表通過。
和平鄉代會通過罷免鄉長案鄉長陳斐晏喊冤
和平鄉代會19日召開定期會最後一天議程中,由主席王結利提出臨時動議「罷免鄉長案」,獲與會代表過半數通過,提案將報縣選委會後展開連署事宜。鄉長陳斐晏表示,鄉內土地涉及原住民保留地陳年問題,並非公所權限所能解決,讓她深感冤枉。
19日第18屆第六次定期會最後一天議程,除了討論公所決算案與鄉規約案審查三讀會,並進行鄉政質詢後,主席王結利在臨時動議時即提出「罷免鄉長案」。主要罷免理由包括,鄉長選舉期間提出土地清查等10項承諾,但任期將屆卻多數未兌現,顯然有欺騙鄉民之嫌;其次,原民會補助3千多萬元擴大內需經費案,上網招標3次均告流標,導致經費遭收回案,認為公所難辭其咎。
王結利並指出,南勢村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所引起重劃區內鄉民的不滿;同時之前因涉嫌挪用經費案,而遭檢調單位約談。因此,他認為已經不適任鄉長。雖然鄉代陳志勇為鄉長陳斐晏緩頰,認為應再給她一次機會,但這項「罷免鄉長」提案仍獲得過半數代表的表決通過。
針對鄉代會通過的罷免案,鄉長陳斐晏無奈的表示,有關民國84年鄉內原住民保留地清查案,係陳年老問題,她也積極的尋求解決之道,然因涉及原民會、縣府等諸多單位,並非鄉公所的權限所能處理。原民會補助3千多萬元擴大內需經費案,公所也依規定上網招標,卻因乏人問津而導致3次流標,公所也函文原民會希望能夠保留經費。
陳斐晏感嘆,公所也希望為鄉民建設更好的生活環境,然因72水災以來鄉內災害連連,導致原先競選承諾無法全部兌現,但也已完成過半。至於,農村社區重劃案也是涉及原住民保留地的問題;挪用經費案則已進入司法程序,相信司法會還她的清白。
和平鄉代會此次定期會中,只有鄉公所提出97年度總決算案、以及為辦理台銀委託和平鄉農會代辦和平鄉庫契約案等兩件提案;鄉代們則一件都未提出,令人訝異。據悉,主要是代表們認為上次定期會中的提案,公所執行的情形讓他們不滿意,因此代表們才做出「不提案」的共識,以表達不滿之意。98.05.19
和平鄉代會通過罷免鄉長案縣府不介入
針對和平鄉代會通過「罷免鄉長案」,民政處19日表示縣府不介入。縣選委會指出,罷免案提議人的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以上,連署人的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3%以上。
依據選罷法規定,鄉鎮市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縣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因此,提議人須向縣選委會提出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3人,填具罷免提議書1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1份,提議人名冊2份,向台中縣選舉委員會提出。前項提議人的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以上。
和平鄉選民人數約7千5百人,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3%以上,也就是必須約有將近1千人連署。縣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25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無誤後,在20天內完成連署。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10日內提出答辯書。縣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5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1、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2、罷免理由書。3、答辯書。但被罷免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98.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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