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來的發展願景作系統性規劃
制定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臺中市政府依循「地方制度法」及「都市計畫法」規定,制定「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並於今(103)年2月6日公布施行,以因應臺中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的現況使用及未來發展需求,期能更貼近民意,對未來的發展願景作系統性規劃,維持居住環境的生活品質。
自治條例的制定除參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及「臺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自治條例」的規定外,並配合「都市更新條例」擬訂細部計畫,同時鼓勵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設置開放空間增加容積,獎勵回歸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制等事項。
都市發展局表示,本自治條例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中,攸關民眾權益的差異部分,主要為調整了各土地使用分區限制,如:住宅區新增限制不得設置土石方堆置處理場及釣蝦(魚)場,放寬住宅區設立工廠的動力數、飲食店及大型商場樓地板面積限制,以及調整大型商場設置條件等新增規定。
另新增補習班設置於住宅區、商業區的樓層規定,乙種工業區限制一般商業設施設立,體育運動區放寬運動器材展售、飲食店及其他相關設施設置,風景區放寬飲食店設置,及農業區放寬可設置液化石油氣貯存場。
與建築相關部分為新增建築基地於空地以人工地盤、架空走廊或地下通道連接者,得計入法定空地的新規定。
本自治條例於103年2月6日公布施行,並依本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即103年2月8日)起發生效力。詳細法規內容可上http://210.69.115.31/GLRSout/NewsContent.aspx?id=3962查詢。2014.02.13(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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