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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否適用住家用之稅率與戶籍有無遷入無關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是否適用住家用之稅率與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是否作為住家使用有關,而與房屋坐落地址有無遷入戶籍無關。


  該局指出,房屋稅之稅率分為住家用、營業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3種,依本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房屋稅稅率分別為住家用1.2%、營業用3%及非住家非營業用2%,因房屋稅係按房屋之使用情形課徵,房屋如果是供住家使用者,不論是自住或出租作住家使用,均可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並不需要將戶籍遷入房屋所在地。此與地價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必須遷入戶籍且無出租無營業之條件有所不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請檢視您的房屋稅單,查看適用之稅率是否正確,如果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已變更,而仍適用較高之稅率,請即時向房屋所在地之轄區分局提出申請,以節省房屋稅負擔,若您仍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22585000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2013.01.23(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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