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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的徵收期間為5年
從稅捐繳納期間屆滿之隔日起算
針對「欠稅已過5年又來催討」新聞事件,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24日提出說明,稅捐的徵收期間是從繳納期限屆滿的隔日起算5年,但在徵收期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者,則不受限制。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該媒體報導的雖然是民眾欠繳96年使用牌照稅罰鍰案件,但是罰鍰繳款書的繳納期限是97年5月10日,因為逾期沒有繳納,該局才會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故這筆罰鍰既沒有超過5年也不受5年的限制;因稅務局今年10月間查到該欠稅人有可供執行的所得資料,所以執行機關才會強制執行。
稅務局呼籲民眾,收到稅單或罰鍰繳款書一定要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因為欠繳而被移送強制執行,除了原來要負擔的本稅或罰鍰之外,還要負擔滯納金及因為移送強制執行的必要費用,甚至還有可能被扣存款、扣薪資、禁止處分財產、限制出境、拍賣財產或拘提管收,得不償失。
民眾如果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電話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2012.11.24(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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