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藝人演出需經場地管理單位同意


  有關市議員洪嘉鴻關心臺中市政府勸離街頭藝人方式不當,觀光旅遊局指出,街頭藝人需經場地(所)管理單位申請同意後,才得演出,公園綠地需要建設局同意才可進行表演。市府發出的街頭藝人證,也已於背面註明「使用須知」,如表演時間、表演過程應依「噪音管制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場地使用亦需事先向管理單位申請使用許可。


  日前有街頭藝人於市民廣場表演時,遭居民抗議音量過大,並報請管理單位-建設局及警察局勸離而產生衝突一事。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局長張大春表示,為發展觀光,提倡街頭藝人表演文化,塑造臺中市街頭藝術的多元特色,自民國92年起即辦理街頭藝人甄選並發放街頭藝人證,並公告市區35個場地為展演場地。


  因應臺中縣市合併,觀光旅遊局也徵詢各區公所適合展演之場地,並於討論會勘將於近期公告。街頭藝人表演的前提是,需事先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登記,若是該單位表示該場地正在施工,或已有其他單位申請使用及其他原因准駁同意與否。若是音量太大或表演型態及內容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則需依噪音管制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觀光旅遊局表示,街頭藝人在市民廣場表演周邊安寧之爭執由來已久,居民與街頭藝人都需互相包容,觀光旅遊局也呼籲街頭藝人於表演時,考量在地居民感受,方能獲得更多掌聲。2011.11.04(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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