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及屋簷雨遮不計價條款


  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內政部地政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將「履約保證機制」及「屋簷雨遮登記不計價」兩項措施,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訂於10051日 生效,亦即自生效日起,建商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均應載明該項履約保證及屋簷雨遮不計價之條款。


  在履約保證機制方面,建商所提供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載明履約保證條款,其保證方式共有5種,包括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公會連帶保證等,消費者可與建商協議擇一採行。另一項交易安全機制的改革是「屋簷雨遮登記不計價」。為了防杜建商任意設計沒有實益的雨遮,及避免建商亂蓋土星環式的雨遮,並進而虛灌房屋坪數,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將不得記載屋簷雨遮價款之條款。


為落實此一重大變革,市府將由消保官帶隊,於10056月間辦理第1次查核,其中履約保證機制及附屬建物屋簷、雨遮不計價等條款,將是本次查核的重點,若有發現建商或經紀業者未遵守公告修訂之新規定,將依消保法第33條及第36條進行調查,若認定確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將依消保法第58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2011.05.1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山城風雲錄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