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道路施工期間警示設施不當,就可能成為獵捕行經汽機車駕駛人的危險陷阱。





道路施工警示設施不足成為危險陷阱


  道路施工期間警示設施不當,就可能成為獵捕行經汽機車駕駛人的危險陷阱。縣警局統計去年汽機車駕駛人衝撞施工警告設施,致造成有人受傷的交通事故計二十件,其中有兩件係施工單位疏於管理,或未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計規則管制設施所致。


  縣警局交通隊指出,汽機車駕駛人衝撞施工警告設施事件,在鄉鎮市部分以大甲鎮及烏日鎮各三件最高、沙鹿鎮、潭子鄉、豐原市各兩件次之。肇事時段則以夜間八點至十點共六件最高、零時至二時有五件次之。


  依規定,挖掘道路前應事先擬訂挖掘施工交通維持計畫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施工前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四五條規定,設置各種標誌或拒馬、交通錐等,夜間並應有反光或施工警告燈號,必要時更應使用號誌或派旗手管制交通。


  施工單位應於道路施工前,依施工狀況審慎規劃,俟裝設完成後,始得動工。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未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一千二百元至二千四百元罰鍰;若因施工單位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施設、管理有疏失導致有人受傷或死亡交通事故者,施工單位負責人或行為人除負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可能的刑事責任包括:受傷案件若當事人提告將以過失致人受傷移送,死亡案件由檢察官在相驗時裁量是否以過失致死移送法辦。


  台中縣警局鑑於類似工程缺失案件頻傳,自去年起訂頒計畫倡導「工程缺失事故零容忍」;由各單位員警結合各項勤務,主動發現交通事故發生與工程缺失有直(間)接關係情形時,主動洽請主管單位或提道安會報研議改善,去年迄今提道安會報改善案件已有六十餘項。9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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