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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公告和平北坑溪、中坑溪封溪禁漁三年


  縣府農業處六日公告和平鄉北坑溪、中坑溪河段, 二月五日 起封溪禁漁三年,期間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植物,違者依漁業法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和平鄉北坑溪、中坑溪禁漁範圍為北坑溪自北坑橋起至北坑簡易自來水取水口為主、支流河段長約 二點五公里 ;中坑溪則自中坑橋起至興宮橋橋止,河段長約 二公里 。禁漁期間從今年 二月五日 起為期三年。 
 
農業處表示,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封溪禁漁的溪流在禁漁期間,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植物,違反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農業處呼籲民眾配合縣府封溪禁漁活動,共同為保育河川生態資源貢獻一己之力,以確保河川生態資源永續利用。9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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