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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古蹟用地自主管機關指定當年起免徵地價稅
政府為扶植文化藝術事業,輔導藝文活動,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促進國家文化建設,提昇國民文化水準,特制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依據該條例第29條前段規定,經該管主管機關指定之古蹟,屬於私人或團體所有者,可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持有之土地,被指定為各級古蹟之後,可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9條向土地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自該古蹟被指定年度起免徵地價稅。至於土地所有權人常主張:古蹟存在之事實已達數百或數十年之久,而要求稽徵機關在被指定為古蹟之前亦要一併適用免稅,則因欠缺法律依據,無法追溯適用喔!
該局關心納稅義務人權益,102年地價稅申請減免或適用特別稅率案件,請記得在本年9月23日前(原9月22日 申請截止日,因適逢國定例假日,依法順延)提出申請,如果有任何地價稅問題,歡迎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2013.03.20(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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