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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增加附屬建物未辦理申報補稅加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除合法申請使用執照之房屋,應申報設立稅籍並繳納房屋稅外,凡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於房屋頂樓或1樓前後搭蓋建物,甚或將原有陽台外圍加建牆壁,或增建夾層及騎樓圍用,以增加房屋使用空間。這些增建建物均應併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


  另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健全稅籍,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每年均辦理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出呼籲,房屋所有人應於房屋增建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被查獲遭罰。您如有任何稅務問題,請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2013.01.15(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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