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若具備銀錢收據性質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乃憑證稅,舉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的契據,均為印花稅課稅範圍。租賃契約雖非屬前開應稅憑證之列,惟出租人如於房屋租賃契約副頁「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示收訖者,已具銀錢收據性質,應依規定按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向乙君承租房屋乙棟,簽約時乙君收取月租金2萬元及保證金6萬元,同時於租約上簽章註明收訖,則此租賃契約兼具替代銀錢收據性質,應依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新台幣320元。如該租金及保證金以支票方式收付,且於租約內載明票據名稱及其號碼,則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印花稅其稅輕罰重,如未貼用或貼用不足,經查獲除須補徵外尚會依所漏稅額處515倍罰鍰,請務必確實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2013.01.04(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山城風雲錄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