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優先中市禁止施放天燈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表示,臺中市環境不適合施放天燈,即日起依消防法第十四條辦理公告本市禁止施放天燈,以維護公共安全,違反者將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消防局指出,施放天燈祈福不成反造成意外火災時有所聞,如:2006年中正機場草坪大火、20118月間花蓮市南濱公園海邊天燈燒傷民眾等;天燈施放後具有無法控制之特性,屬於易引起火災之行為,與爆竹煙火施放時可控制方向及範圍不同。


 臺中市市並無施放天燈的傳統民俗活動,環境亦不適合施放天燈;本市地處臺灣交通樞紐,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等交通網貫穿本市,且轄內工商業發達,住商大樓林立,並有多處工業區、國家公園及中部科學園區,文化資產及生態資源豐富,施放天燈將造成生活及環境安全之重大威脅。


 如果民眾因施放天燈而造成火災或事故,不僅會造成無辜民眾無端受害,施放者亦須擔負刑事及龐大民事責任,為保障多數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天燈乃予以禁放。2011.11.09(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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