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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店承租違反著作權法卡拉OK伴唱機具


遭警持搜索票查獲送辦


  臺中市霧峰區某家卡拉OK飲食店,日前因未經「中○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授權,擅自重製多條歌曲,並公開提供予不特定且不知情之客人點唱、演出,經東勢分局石岡分駐所於2719 45分許持搜索票進行搜索,當場查扣金嗓電腦伴唱機、點歌鍵盤各1 台及點歌本1 本,全案於29日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


  警方調查發現「吟○飲食店」內之電腦伴唱機內,至少灌錄「情字恨少年」等21首未經「中○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之歌曲,顯已嚴重侵害該公司之著作權;但是鄒姓負責人卻表示,該店內之伴唱機具係其每個月以新臺幣4000元向「鴻○資訊企業社」承租,該企業社在與其訂定契約時即表示一切均合法灌製,其不知有違法之處,堅決否認有侵權行為。警方依契約書內登記之電話號碼聯絡「鴻○資訊企業社」的業務員,惟迄今仍不願意到所說明。


  石岡分駐所所長黃明宏表示,該家飲食店與「鴻○資訊企業社」確實訂有承租契約,但是契約書內僅留該企業社業務員之姓名與印章,而業務員的身分證字號卻疏漏不全,且亦未見該企業社授權業務員簽訂契約的文件,顯然業者在訂定契約之初,即預設防火牆以逃避日後法律的追究。


  東勢分局呼籲,民間餐廳、飲食店及小吃店如設有卡拉OK電腦伴唱機供不特定客人公開演唱,即屬公開上映視聽著作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行為,所為灌錄、重製、公開演出均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免因侵害著作權而衍生法律糾紛。20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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