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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節為勞基法規定之休假日
清明連續假期即將來臨,因今年4月4日(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公務人員今年首度放假,以致連日來很多勞工來電洽詢或以MAIL詢問是否放假?
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2月16日 台﹙87﹚勞動2字第005056號函釋:「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所以,如事業單位原已配合週休二日之實施,經勞資協商同意將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及清明節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調移後之原休假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應無加倍工資發給之問題;但如事業單位依勞基法實施隔週休二日,今年4月4日 (兒童節婦女節合併假日)及4月5日 清明節當日仍應依法放假,如要求勞工於上開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中市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法令之疑義,歡迎電洽,市府勞工局,電話(04)22289111轉35200。201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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