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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消費者食肉衛生安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從 四月一日 起除縣市政府列入管理的零售市場、攤販臨時集中區零售屠宰雞、鴨及鵝,以及於自宅內屠宰雞、鴨及鵝供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外,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都要在屠宰場內屠宰,違者依違反畜牧法最高處五十萬元罰鍰,縣府農業處籲請業者遵守規定。
為防杜人禽密集接觸而爆發禽流感發生,以及為消費者食肉衛生安全把關,行政院農委會 三月二十六日 公告從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但如於自宅內屠宰雞、鴨及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或於零售市場、攤販臨時集中區內零售屠宰雞、鴨及鵝,並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管理;或於離島建設條例所稱之離島內屠宰雞、鴨及鵝,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管理,得免受公告之規定,不用在屠宰場內屠宰。
農業處表示,臺中縣經縣府建設處公用科管理的立案合法公有市場共有二十七處,其中豐原市、沙鹿鎮、神岡鄉、潭子鄉、外埔鄉、烏日鄉、龍井鄉、霧峰鄉、太平市以及大里市各一處,東勢鎮、清水鎮、梧棲鎮、大肚鄉各有二處,大甲鎮、后里鄉、大雅鄉各有三處),屬於路邊區段式攤販臨時集中區則在大雅鄉及烏日鄉各有一處。
農業處呼籲消費者到縣府列入管理的立案市場購買禽肉,以確保禽肉衛生安全,業者也請遵守規定將禽類送至合法屠宰場屠宰,一旦被查獲違法屠宰雞、鴨及鵝,將依違反蓄牧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臺中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9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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