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會議通過「臺中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


  臺中市政府市政會議22日通過「臺中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明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主管機關公告之場地,禁止明火表演。同時也對特定場所容留人數進行規範。 此草案市政會議通過後,送交議會審議。


  「臺中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共有十二條條文,法案總說明中指出,為降低公眾使用場所之火災發生機率,使用火焰、火花等之表演活動因增添火災發生之可能性,確實必須立法加以規範。另為避免發生緊急狀況時,顧客因恐慌造成推擠至人員傷亡之情事,特定場所內,現場人數亦應須限制,以利火災應變保障生命財產安全。


 「臺中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第三條定義,明火表演為使用可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熱點之物體或器材,進行移動式表演或類似活動行為。而特定場所則是指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視聽歌唱場所(KTV、卡拉OK等)、酒家、酒吧、酒店(廊)。副秘書長黃晴曉建議,將舞場、理容及三溫暖也列入特定場所,消防局表示同意。


 草案中明訂,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主管機關公告之場地,禁止明火表演。但設有舞台設施,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經消防局許可者,不在此限。違反規定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在特定場所現場人數部分,草案規定,以總樓地板面積除 三平方公尺 所得之數為人數限制,主管機關對人數限制考量得考量「場所樓層位置」、「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情形」、「有無開口樓層」等條件調整之,蕭副市長建議加上「營業項目」,使得該條文更有彈性,消防局也表示同意。


 胡市長表示,這是非常重要的法案,自治條例中不能沒有容留人數規範,要盡量訂的完整,但相信未來中央對容留人數一定會有全國一致的規定,將來會再配合中央進行修正,此草案通過後送交議會,希望此會期就能進行審議。


  此外,草案中也規定,特定場所現場人數限制量,管理權人應向消防局申報,也應該於主要營業入口明顯處設置現場人數標示牌,另外,經消防局指定之特定場所應增加設置自動計算即時場所人數之設備。2011.03.22(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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