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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調閱監視錄影畫面,查出陳女領錢。


       同居女之女冒領錢事後反悔


  東勢警分局於1002日 接獲江姓被害人報案,稱其所有的第一銀行存款遭人盜領新台幣13000元,並稱該提款卡只有他本人知悉密碼及放置處所,希望警方能將盜領者查獲將損失的金錢找回。


警方經過抽絲剝繭調閱相關資料,得知該嫌犯是在東勢鎮東蘭路7-11超商旁設置的提款機提領,經調閱該超商監視器影片供被害人指認時,被害人旋即認出為其女友之女兒,被害人馬上向警方要求不要繼續偵辦。


江姓被害人並在警方製作第二次筆錄時改稱係他叫陳女去領該筆款項,陳女亦向警方稱係江姓被害人叫她去領錢的。雖然被害人前後供詞不一,但因竊盜罪為公訴罪,且被害人與陳嫌雙方關係均非刑法第324條規定的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等關係。全案仍依竊盜罪嫌移送法辦。9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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