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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辭職依規定3個月內完成補選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辭職時,依規定應自辭職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蔡炳坤主任委員表示,現任立法委員若向立法院提出辭職,中央選舉委員會將於收到相關文書後,排定選舉工作程序表提報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發布補選公告,並通知臺中市選舉委員會依各項選務期程,展開補選作業。2014.11.25(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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