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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關心動物棄養問題

市府強調適時修正草案因應

 有議員關心市府擬定的《臺中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草案》,恐助長飼主棄養風氣。臺中市政府農業局長王俊雄表示,設立該草案目的在於讓有不可抗拒因素,而無法再飼養犬貓的飼主,能夠將寵物交由收容所照顧,避免其偷偷丟棄犬貓,由於目前尚為草案,市府後續將進一步評估,適時修正因應。

 市議員江肇國8日在議會上關心市府日前擬定的《臺中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草案》,草案中提及飼主如不續養犬貓,得依此標準每頭繳交費用新臺幣三千元,將動物交給收容所照顧,擔心造成棄養情形加劇。

 農業局長王俊雄表示,這項標準目前僅為草案,當初設立這項草案的目的,是為避免飼主偷偷地將犬貓丟棄,因此希望透過相關標準,讓有不可抗因素而無法續養犬貓的飼主,可以將寵物交由收容所照顧;針對議員的關心,市府將進一步評估後續可能引發的效應,並適時修正草案。

 農業局動物保護防疫處指出,過去臺中市針對飼主不擬續養並未收取相關費用,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今年才擬定《臺中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草案》,民眾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繼續飼養犬、貓需送交動物之家,將收飼料管理、醫事診療等費用每頭計新臺幣3,000元;這項標準目前在草案公告階段,為使政策周延,將廣納各方意見,並持續研議適切性。

 此外,「不擬續養」是當飼主有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再飼養犬貓時,必須依照《動物保護法》將犬貓送交至收容所,並依相關規定處理;然而,若有飼主不負責任地將犬貓惡意遺棄於外,即違反動保法構成「棄養」。

 動保處也提醒,如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繼續飼養犬貓,可先自行尋找認養人,提供動物溫暖的家庭環境,才是最好的選擇;依《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及29條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且若棄養查證屬實,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2015.05.08(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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