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250位關心稅賦人權的民眾參與論壇。(圖/法稅改革聯盟提供)
黃俊杰教授提出建議修正納保法第21條。(圖/法稅改革聯盟提供)
黃麗蓉律師認為除了納保官,稅務法官也是納稅者權利保護的重要一環。(圖/法稅改革聯盟提供)
針對納保法問題法學專家及律師提建言
法學專家及律師31日在台中市舉辦的「法稅真改革、良心救台灣」論壇中,檢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一個多月來的問題,並提出建言。針對納保法第21條第4項規定:自法院做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建議修正為:「自課稅處分做成後,5年內未能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並增列第5項:「本條修正前尚未確定應納稅額之案件,亦追溯適用之」以終結萬年稅單。
萬年稅單可說是稅務機關凌遲人民的刑具,稅務機關開出違誤稅單,人民不服進行行政救濟,雖然從訴願到行政法院一路勝訴,但這並不是真正的勝訴,因為我們的行政法院並不做終局判決,只是撤銷原處分後發回稅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稅務機關改個數字再發出稅單,人民只得再走一次行政救濟,而陷入永無止盡的輪迴,稅務機關侵害人權莫此為甚。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黃俊杰教授,對此提出建議修正納保法第21條第4項,在5年內未能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並應追溯適用,這樣才能終結萬年稅單對賦稅人權的侵害。
此外,黃俊杰對納保官由稅捐稽徵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也不表認同,認為應另訂保障獨立行使職權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法」,明定選任資格、任期保障及增列辦理事項;例如,考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未來可以獨立提出釋憲申請,得採取必要暫時權利保護措施等。明確規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地位具有獨立性,其職權行使確保真正係為納稅者權利保護而為。如此才能發揮納保官保護納稅者權利,不受侵犯的功能。
與談兩位律師也從實務案例中,提出對納保官不能信任的看法。黃麗蓉律師更進一步指出,除了納保官,專業的稅務法官也是納稅者權利保護的重要一環;她指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林秋華、劉錫賢這兩位法官在2012年判決人民的勝訴率是「0」,另一個莊金昌法官在2016年人民的勝訴率也是「0」,然而這3位各有一個年度百分百判人民敗訴的法官竟然都成為專業稅務法官,要人民如何信賴法官的公正與專業?
這場「法稅真改革、良心救台灣」論壇,係由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真理大學法律學系、真理大學法律扶助協會及法稅改革聯盟等單位共同主辦;台北律師公會稅法委員會、顏寬恒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張廖萬堅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曾朝榮、沈佑蓮、何明杰、謝明源、何敏誠、黃馨慧、陳成添、賴義鍠、賴佳微及謝志中等議員服務處協辦,超過250位關心賦稅人權的民眾參與。
南投縣曾振炎議員表示,我們絕對不是要反納稅,而是要正當合理的納稅、繳對的税,我們要勇敢站出來讓財政部做正確的事。台中市沈祐蓮議員表示,納保官的產生方式就是裁判兼球員,這樣就跟打假球一樣,我們應由公正人士來擔任,才能真正保護人民的賦稅人權。2018.01.31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