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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的認定標準

  為抑制囤房,財政部配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案,已訂定公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並自103年7月1日生效。該法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1、房屋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則屬供自住使用,可依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

  市府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表示,關於自住房屋訂為全國3戶以內,係考量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直系尊(卑)親屬居住使用屬社會常態,且為避免有心人士規避稅負及影響地方財政,所以明定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屬自住之房屋,全國以3戶為限,以符合社會現況及量能課稅。

  此外,該法規亦規定,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係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稅務局也說,以往對於自住及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各縣市地方政府均按法定最低稅率,即1.2%課徵。本次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由現行1.2%至2%,修正提高為1.5%至3.6%,且一併將非住家用房屋中,屬於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部分,由原來的1.5%至2.5%,修正比照營業用稅率3%至5%,除避免囤房外,亦期藉此讓不動產持有稅更趨合理。2014.07.09(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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