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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重購退稅時原出售自宅用地
面積之計算不受3或7公畝 限制
住在清水區的李先生,最近剛買了1棟新房子,聽朋友說可以退還以前賣房子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但因為之前房子的土地面積比較大,不知道申請退稅時有没有面積方面的限制?特別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再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不管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依照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請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在原來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的面積部分,不會受到都市土地3公畝 、非都市土地7公畝 的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民眾如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只要在二年內再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買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以後的餘額者,可以向稅捐徵機關申請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買土地地價的數額;如果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二年內再出售原有的自用住宅用地的情形,也可以申請退稅,並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不可超過3公畝 或7公畝 之限制。
如有任何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2013.01.01(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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