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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如已拆除
請儘速向當地稅務局申報避免多繳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常有民眾來電抱怨,房屋早在去年就拆除了,為何今年還收到房屋稅單?為了維護納稅人權益,提醒納稅人注意,建築物如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時,納稅人應儘速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自已的權益。
房屋稅條例設計,房屋如有拆除、增、改建或使用情形變更應主動向稅捐單位申報,為了防止民眾不知道或忘了申報,且為了維護課稅公平及健全房屋稅籍,每年均自2月1日 起至11月30日 止(4~5月除外),執行例行性之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以落實房屋稅稽徵。
房屋稅係以房屋現值為課稅基礎,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所適用的稅率課徵,所以當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應儘速於變更日起30日內向各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房屋如果有拆除、增建、改建或使用情形變更,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單位申報,可確保稅籍正確,以免發生多繳稅情事,或因漏稅而受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2013.01.01(台中市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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